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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4: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天津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天津市委下发了公、检、法、司《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在部分法院试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同时指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卷宗档案应严格保密。非有法定事由,法院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目前只有少数地方进行了尝试。据介绍,“轻罪”一般是指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未成年人冲动之下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通常属于轻罪。

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指出,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消灭制度”。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后往往比成年人更具可改造性,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有利于消除“犯罪标签”在入学、就业、婚恋等方面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

团天津市委权益部副部长王健认为,这项探索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记者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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